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化,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速,作为前沿高地的冷链物流逐渐炙手可热。根植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国家战略,基于我国庞大人口数量的消费市场需求,冷链物流业务将进一步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兴增长点,为满足海关监管需要,冷链指定监管场地资质需求亦将不断上升,那么想获批指定监管场地资质,需要了解什么呢?
以申请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为例,跟着博裕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区别
1、概念不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的相关定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按照《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212号公告,2021年4号公告修订)的相关定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如进境肉类)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的查验作业区与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均可以具备冷链查验资质。其中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可以设置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作为监管作业场所的一个查验作业区,也可以独立存在。
2、设立程序不同
监管作业场所实行“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制度,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批-决定”的法定程序。
指定监管场地不进行行政许可审批。而是执行地方政府立项-海关评估、企业申请验收-海关实地验收-公布合格名单的管理程序。
3、业务功能不同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为满足监管货物仓储而建设,其设置重点在于满足监管货物仓储需求。
指定监管场地是为满足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检验检疫监管需要建设的,设置重点在于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保障进境货物满足我国检验检疫安全标准。
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
指定监管场地的设置要求,除满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69号公告)中关于封闭及卡口设置、场地设置、场所用房、视频监控等通用要求外,还应满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中有关“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区”的专业设置要求。
指定监管场地申请流程
1、申请立项
拟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由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2、海关评估
政府组织开展指定监管场地设立的可行性和立项,形成立项申请后,函商直属海关提出评估意见。直属海关组成专家组对拟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后函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复审、提出批复意见。海关总署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
3、实地验收
拟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企业向提出直属海关申请与验收,直属海关组成验收工作组,对申请场地进行资料审核与实地验核,通过预验收的函请海关总署组织验收,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
4、公布名单
验收通过的申请场地报请总署批准后,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已批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