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食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
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7日”,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该产品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
博裕食品进口报关专家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尽管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同时,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2、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价款赔偿
某进口商品"XXX无醇含气复合果汁饮料",无中文标识,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3、在相关国家标准未对产品质量等级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生产者自行在产品上标识质量等级的不构成欺诈
葡萄酒瓶体包装上标注有“XXX酒庄产品质量等级”字样,并用箭头、字体、图形等的组合标识标明产品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为“优选级”、“特选级”、“珍藏级”、“大师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1.4条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经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我国关于葡萄酒的相关国家标准中并无有关葡萄酒质量(品质)等级的规定,该葡萄酒的生产者在葡萄酒瓶体上标识产品质量等级的相关标识,是制定并施行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葡萄酒瓶体上有关产品质量等级的标识,并不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属于虚假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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